【书摘】穆勒丨《论自由》社会对个人权威的限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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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

On Liberty

 

[]约翰·穆勒(密尔) 

谢祖钧 

河南文艺出版社;2017-1


(注:本编感觉这个版本比商务版容易理解一些,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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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活在社会中这一事实,就使得每一个人对他人应当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成为必不可少的事情了。


只要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有损于他人的利益,社会就对其有制裁权。


在一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方面,必须有一些为大多数人所遵守的共同准则,以便人们知道他们有什么可以指望。


不公平或过度地利用对他人的优势,自私地拒绝保卫他人免受伤害——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适当对象。


—— 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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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对个人权威的限度1

 

P76

那么什么是个人对自身主宰的合理的限度呢?而社会的权威又是从何处开始的呢?人类生活中多大的成分应当归属于个人,而多大的成分又应归属于社会呢?

 

如果各方都有特别牵涉到自身的地方,那么各方就都应获得各方应有的适当的份额。属于个性的应是生活中最有关个人的那一部分,属于社会的则应主要是有关社会的那一部分。

 

社会虽然不是建立在契约之上,虽然为了从契约中推论出社会义务而发明一种契约并没有什么意义,然而每一个从社会得到保护的人对社会应该有所回报,人生活在社会中这一事实,就使得每一个人对他人应当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成为必不可少的事情了。这种行为准则所包括的,首先是不能伤害相互的利益,或者说,某些由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或默认的利益应被视为个人的权利;其次,每个人应承担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受伤害和骚扰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所应分摊的份额(它是根据某一公平的原则确立的)。社会完全有理由不惜一切代价对那些不履行这些义务的人强制执行这些条款。这一点还不是社会所能做的全部,当个人可能对别人造成伤害的行为,或者对他人的福利缺少应有的关注的行为,还没有达到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的程度时,这时冒犯者就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p77)尽管不是法律制裁。只要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有损于他人的利益,社会就对其有制裁权,至于公共福利是否将由于对他的干预而得到促进,则是一个可以公开讨论的问题。当一个人的行为除了其自身以外,不影响他人的利益,或者,只要他们愿意(所有相关的人都是成年人,而且具有正常的理解力),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这类问题。在所有这类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即法律的和社会的自由去做这种事情,并承担其后果。如果认为这是一种自私的冷漠,硬说人类在生活中只要不牵扯到自己的利益,个人的行为就彼此无关,而且他们也无须去关心人类的行为和福祉,那么这将是对这种学说的一个极大的误解。

 

P77

相反,社会对促进他人利益的无私努力的需求不但没有任何减少,还大大增加了。但是无私的慈善,不管是字面上的还是隐喻性的,我们无须使用鞭子和棍棒,我们可以找到其他手段去说服人们行善。我是决不会低估自我关切这个美德的;这个美德如果是第二位的话,在重要性上也仅次于社会美德。教育工作应该同等地培育这两者。教育工作是通过令人信服和说服,当然也通过强迫,但是当受教育时期过了以后,就只能通过前者了。因而自我关切这个美德就必须反复灌输。人们应当相互帮助辨别好坏,同时相互鼓励选择前者,而避开后者。他们必须永远相互鼓励,加强锻炼他们的更高的官能,把他们的感情和目的不断地导向智慧而不是愚蠢,向上升华的,而不是堕落的目标和打算。但是没有一个人,或几个人有权对另外一个成年人说,他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以其毕生的精力从事他所乐于做的事情。因为他才是最关切其自身福祉的人。除了深厚的个人感情以外,任何人对他的关切与他自己对他的关切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社会对他个人的关切(除了有关他对别人的行为之外)都是破碎的和间接的。一个最普通的男人(或女人)对于自己的感情和状况,(p78)要比其他任何人了解得深刻得多。社会对一个有关他人的判断和目的的干预只能建立在一般的推断之上,而它可能是全然错误的,即使是正确的,那些推断也只可能被那些对情况只知表面,而不了解实情的人用于个别案例。因而在人的事务这一方面,个性是有其适当的活动范围的。在一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方面,必须有一些为大多数人所遵守的共同准则,以便人们知道他们有什么可以指望;但是在每个人所关心的自己的事务上,自发性是有权自由施展的。别人可以向他提供帮他做出判断的思考,可以规劝他坚定其意志,甚至可以强加于他;但是他自己是最后的裁判。他不听忠告和警告所可能犯的一切错误远小于允许别人强使他去做他们认为对他有益的事所犯的罪恶。

 

P78

我并不是说一个人的自我关注或缺陷绝对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别人对他的感情。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愿其出现的。如果他具有某种使其达到成功的卓越的品质,那么他就应是一个赞美的适当对象。他就大大地接近了人性完美的理想。如果他极端缺少这些品质,那么他就应得到与赞美相反的情感。一个人表现出的某种程度的愚蠢,某种可以称作低级趣味或堕落的(虽然这个词语是令人不愉快的)东西,它虽然不能成为别人伤害他的理由,但是它必然会使他成为厌恶的对象,或者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是鄙视的对象;一个具有相当强烈的相反的情感的人,不可能不怀有这些情感。一个人虽然没有对任何人做什么错事,然而就他的这种行为仍可使我们判定和感觉到他是一个傻子或者是一个劣等的人;既然这种判断和感觉都是他宁愿逃避的事,那么这样就可对他起到事先警告的作用,以免他遭遇其他不愉快的后果。

 

的确,如果这种善意的暗示能够超过目前通常许可的礼貌的话,如果一个人能够诚恳地向另一个人指出他认为他错了,而不被认为是没有礼貌或傲慢的话,(p79)那将是幸事。我们也有权利以不同的方式来对待任何人对我们不友好的意见,当然不是去压制他的个性,而是运用我们自己的个性。比方说,我们有权回避与他交往(虽然不必夸耀这种回避),因为我们有权选择我们最能接受的交往。我们甚至有权利,而且也可以说是我们的义务,提醒别人提防他,如果我们认为他的榜样或谈话可能对与他交往的人产生有害的影响的话。在提供有益的帮助方面除了那些只旨在对他改进的以外,我们也可以优先提供给他人,而不给他。在这些不同的方式中,一个人可以由于过失只直接与他本人有关,而受到他人极严厉的惩罚,但是他受到的这些惩罚都只是那些过失本身的,甚至可以说是自然的后果。而不是为了要惩罚他而故意强加在他身上的。一个人鲁莽,固执,自高自大——不能过一种普通人的生活——不能控制自己而放纵,为了追求兽欲而不惜牺牲情感和理智的快乐——必然只能指望得到别人对他不好的看法,必然只能得到别人极少的好感。然而对这一点他却无权抱怨,除非他能通过他在交往中卓越的表现赢得人们的青睐,从而使他能有权享受他人的善意,而不受其自身的一些过失的影响。

 

P79

我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不便之处与别人对他不利的评价是绝对分不开的;这些不便只是一个人为直接牵涉到其自身好处的那部分行为和性格所应该承受的不便,因而不会影响他人在与他的关系上的利益。至于对他人有损害的行为则要求完全不同的对待了。侵犯他人的权利,超越自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任何损失或伤害,在与他人的打交道中使用欺骗和说谎,不公平或过度地利用对他人的优势,自私地拒绝保卫他人免受伤害——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适当对象,而在严重的场合,还是道德惩罚的对象。不仅是这些行为,甚至导致这些行为的意图都是不道德的,并且是不能赞同的,甚至可上升为厌恶的适当对象。秉性残忍,凶狠歹毒和心怀恶意;(p80)以及所有反社会的和恶毒的情感,妒忌,掩饰,伪善;没有足够的理由就发怒,过度的愤怒;喜爱凌驾于他人之上;企图独占个人份额以外的好处;贬低别人以获得自我满足的骄傲;把自己和自己的事情看得重于一切的利已主义,对所有疑难的问题均以是否有利于自己来做决定——这些都是道德上的罪恶,它们同时培养出一种坏的和道德败坏的性格。它们不像前面提到过的自我关注的过失,那些还不是十足的道德败坏,不管它们发展到哪里,还不会构成邪恶。它们可以是极端的愚蠢,或者缺乏个人尊严和自尊的证据,只要它们不是违背对他人的义务,它们还仅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因为每个人有义务关心自己。什么是所谓的对我们自己的义务呢?它们不是社会上强制性的责任,除非环境使它们同时成了对他人的义务。义务这个词对一个人来讲,当它意味着谨慎以外的任何意义时,它意味着自尊或自我发展;这些都不是任何人要对其伙伴负责的,因为这些都不是为了人类的善他应该对他们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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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录:杨原平

黑体字为本编标




目录

 

第一章 绪论…01

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15

第三章 论作为幸福要素之一的个性…56

第四章 社会对个人权威的限度…76

第五章 本学说的应用…96

  

 On Liberty

 

CHAPTER 1  Introductory121

CHAPTER2  Of the liberty of thought anddiscussion140

CHAPTER 3  Of individuality as one ofthe elements of well-being192

CHAPTER 4 Of the limits to the authority ofsociety over the individual218

CHAPTER 5  Applications244

 

译者序 

约翰·穆勒(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英国19世纪杰出的思想家。他的《论自由》(On Liberty)是欧洲政治思想史中少数经典之一,被誉为近代民主与自由的宣言。

 

这本书很难读,因为它的每一个句子浓缩的东西太多太多,因而也更难翻译。但一经拿起,又怎么也放不下。因为这个问题太有价值了。谁不要自由,不渴望自由,但什么是自由,我们说得清楚吗?自由对个人,对民族,对国家又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带着这些问题,我走进了这本书。经过艰苦的跋涉后,我惊呆了。他讲得太妙,太深刻了!现在我把它献给大家共同来品尝。

 

译者谢祖钧

201391

 

 

作者简介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古典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被称为“自由主义之圣”。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其代表作《论自由》更被誉为自由主义理论集大成之作,被评价为“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这部著作的要义可以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

 

译者简介

谢祖钧,中国翻译协会资深翻译家。1928年生。曾为长沙理工大学教授。精通英文、俄文,从事翻译工作几十年,翻译过多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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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题 —— 自由

1.【书摘】密尔丨《论自由》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1)

2.【书摘】密尔丨《论自由》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2)

3.【书摘】穆勒丨《论自由》社会对个人权威的限制(1)— 本文


保守主义

1.【书摘】柯克丨《保守主义思想》— 保守主义观念

2.【书摘】柯克丨《保守主义思想》— 伯克与习俗的政治

3.【书摘】柯克丨《保守主义思想》— 美国保守派的行动方案

4.【书摘】柏克丨《法国大革命反思录》编者前言(米奇尔)

5.【书摘】柏克丨《法国大革命反思录》— 契约、国家、教会、教士、财产

6.【书摘】斯蒂芬丨《自由●平等●博爱》— 序(沃纳)

7.【书摘】斯蒂芬丨《自由•平等•博爱》— 论思想和辩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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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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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纯全,无可指责,叫那反对的人,既无处可说我们的不是,便自觉羞愧。(提多书 2:8 和合本)

and soundness of speech that cannot be condemned, so that those who oppose you may be ashamed because they have nothing bad to say about us. (Titus 2:8 N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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